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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10/24 11:07:25
33号公告出台后,许多纳税人都非常关注“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今天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解读,供大家理解与参考。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
“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这是《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就税务行政简易处罚事项作出的新规定。
简易处罚是不是就可以任意简化程序?
“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33号公告引发了这个近期关注度很高的问题。答案并不复杂,而让笔者思考很久的是由此折射出的其他问题,那就是税务执法中对简易程序的诸多误解。
这里的“简易处罚”,实际上说的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且只限于当场作出警告或一定金额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方可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并非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别而言。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无须遵循程序?或者,简易处罚程序是不是就可以任意简化程序?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一定金额以下罚款)决定的程序。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的简易程序。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调查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告知查明的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可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绝不是将法定处罚程序任意简易,而是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的另外一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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