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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的热点问题

来源: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9/8 16:34:42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实务中,这些税务处理热点问题你都会处理吗?不会处理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哦!咱们和福州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来看看应该如何处理吧!

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分别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 ……(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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